所属全资与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2-14 浏览次数: 392

  所属全资与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为非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专职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董事长为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按年度企业预、决算管理和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承担学校任务情况,企业资产积累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六条  资产公司下属全资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水平,由派出董事通过所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贯彻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是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上缴利润(或利润分配)。

(一) 净利润: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资产公司审核确认的净利润数额。其中应收帐款的帐龄已超过一年,但货款回收率低于95%的,低于95%未收回部分所包含的净利润,从净利润中扣除;

(二)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审计调整数额

(三) 上缴利润(利润分配):截止次年430日资产公司实际收到的上缴利润或利润分配数额(包括学校认可减免利润分配数额);

(四) 审计调整数额: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经确认可对考核基数或期末考核数进行调整。客观增减因素主要包括:

1.  因清产核资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2 因新增投资增加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3.  因资产评估增减值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4.  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5 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6 经资产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影响资产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分类考核指标将以难度系数确定。资产公司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所承担学校任务以及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具体系数在核准的预算书中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 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到二级科目)并附决算、预算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总额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的主要措施;

3.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因素及影响数额;

4.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潜在因素,包括:折旧政策、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推销年限、待处理财产损益、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及存货中未处理的残次物品等;

5.当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目标。

预、决算及报告报送资产公司预审。

(二)  3月份之前,资产公司或企业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和决算报告,听取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的年度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上年度经营者业绩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

(三) 资产公司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资产公司或上一级领导反映;

(四) 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调整决算报告内容,控股企业及时召开董事会,形成包括经营者业绩奖励、财务预算等董事会的有关决议送资产公司备案。全资企业直接报送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考核实施业绩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