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标准
发布时间: 2012-03-13 浏览次数: 5225

各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组部2008年党费收缴使用新规定和市科教党委有关要求,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我校党费交纳标准调整如下:

1、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如下:

基数=A+B-C

A:国家工资(5号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贴

B:学校岗位津贴(即20日岗位津贴)×50

C:个人所得税

交纳党费的比例分别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党费采用四舍五入去角存元方法收缴。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待退休、歇岗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参照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交纳标准。

4、学生党员每月交0.2元党费。

注:

1、我校从20085月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请各支部做好党费补缴工作。

               党委组织部

                2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