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缓解休岗职工中部分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为休岗职工办实事,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06年上半年起学校产业范围享受休岗政策的在编职工。
二、适用对象:
1、凡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且双休岗在家的,其中一位可介绍校内外的临时工作岗位;
2、休岗职工中配偶属未到退休年龄且无正常工作的;
3、经公司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介绍工作的途径:
1、学校产业范围及后勤保障处等临时工作岗位;
2、校外其他单位的临时工作岗位。
四、相关待遇:
1、凡属介绍到学校产业范围及后勤保障处等临时工作岗位上岗的休岗职工,工资待遇一般参照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其他福利由具聘用单位按规定执行。
2、介绍在校外单位上岗的,其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确定。
3、经公司介绍成功上岗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司相关的休岗补贴。
五、 管理程序:
1、公司成立休岗职工介绍工作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休岗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休岗职工工作介绍的具体事宜;
2、介绍成功后,由聘用方与职工签订相关用人协议。
六、附则
1、该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2年6月1起日起执行。
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2012年5月8日